对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的党员,如何处置?
《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
一、关于给予党纪处分的要求
根据“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的要求,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党组织应当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 关于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行为,如何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作出了说明。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的,如果仍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重处分,即党纪重处分和政务重处分相匹配。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的,在党纪上应当依纪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对于严重违反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不适用政务重处分的公职人员,可不再给予其政务处分,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作出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责令辞职、依法罢免等处理。
二是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党纪轻处分是指警告、严重警告,政务轻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实践中,党纪轻处分和政务轻处分在何种情形下同时适用、何种情形下单独适用,需根据具体案情综合把握。一般而言,在已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在给予党纪轻处分时,可不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对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轻处分时,也可不再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政务轻处分的后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有其他影响案件处理效果的情形,为准确区分责任轻重、体现惩戒效果,可考虑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同时适用党纪、政务轻处分的,党内警告处分一般匹配政务记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匹配政务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但对于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则应匹配给予其撤职等政务重处分。
二、关于党纪处分的立案程序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党员、公职人员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三、关于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发生改变后的处置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定价:48.00元
ISBN 978-7-5174-1048-5
出版时间:2022年4月
内容简介
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裁量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案件实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基础。本书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以最新纪法规定为依据,采用“违规+有责”的分析方法,对常见违纪违法行为认定的理念与方法进行了详细讲解。全书脉络清晰、重点突出、语言简洁,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认定常见违纪违法行为的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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